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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行为要不得,小心进社保失信黑名单!
骗保从来都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哪些行为属于骗保呢?小编来告诉你:骗保包括以下情形
1、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2、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3、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4、其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针对骗保又有哪些处罚措施呢?
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2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除了上述处罚措施骗保还可能上“黑名单”这8种情形,列入“黑名单”!前段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1、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4、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5、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6、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7、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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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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